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
摘要
公共領域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當時,城邦公民通過各種形式緊密參與政治,城邦的利益就是公民利益的體現,「公共」和「私人」之間的界限因而不甚分明。隨着社會的演進,「公」、「私」之間出現了分野。
根據哈貝馬斯的理論,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指就是指「政治權力之外,作為民主政治基本條件的公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活動空間」。通俗講,它是一個介於國家(State)和社會(Society)之間的公共空間,公民們可以在這個空間中自由發表言論,而不受國家的干涉。哈貝馬斯強調,在個空間內,公民間的交往是以閱讀為中介、以交流為中心、以公共事務為話題的「公共交往」。「他們既不像商人和專業人士那樣處理私人事務,也不像某個合法的社會階層的成員那樣服從國家官僚機構的法律限制。」在理想的民主政治下,國家在法律制約下只能承擔公共領域的擔保人角色,而不能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