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藝術介入空間在臺灣不是新的概念,也不是剛開始被使用的文化策略,但是目前不論是何種(產權非私人擁有)閒置空間再利用的個案,藝術團體不論在哪種階段之介入與參與,政府皆是最終的裁決者與所有權的擁有者,而藝術介入空間似乎淪於一種爭取及獲取注意的手段,華山與寶藏巖個案皆是如此。
當然這與目前公部門對於藝術之於空間的各種現行法令規定有關,然而,應該努力思考的是,藝術介入空間不只是、也不應該只成為一種抗爭的手法或是嘩眾取寵的技巧-藝術介入空間的手段化與表面化,通常並非單方面或某團體所刻意為之,多為遭遇現行環境尚未突破的瓶頸所造成。